投資養老項目真能解決養老問題?
(資料圖)
鄭州金水:提出抗訴的一起集資詐騙和詐騙案獲改判
辦案檢察官在討論案情。
7月18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文化廣場的電子屏幕上滾動播放著一條防范養老詐騙的宣傳視頻,吸引不少過往的市民駐足觀看。這條視頻源于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不久前辦理的一起養老詐騙案。為此,記者來到金水區檢察院采訪,了解了該案的來龍去脈。
養老項目牽出集資詐騙案
近年來,花樣翻新的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閉塞等特點,對他們實施詐騙,通過編造各種養老噱頭行非法集資詐騙之實。
2018年3月,經朋友介紹,郭某認識了閔某、劉某。閔某、劉某二人告訴郭某,他們有一個極好的養老項目,投資后不僅有收益,還能解決以后的養老問題。
由于對方畫的“大餅”過于誘人,郭某在沒有核實項目真偽的情況下就爽快答應了入股。不僅如此,他還介紹了多名親戚朋友參與投資,他們先后共投資20萬元。
郭某一直在家做著“發財夢”,直到半年過去還沒有收到任何收益時,他才想起來要去詳細了解一下,結果發現閔某、劉某二人所說的養老項目并不存在,而此時的閔某、劉某早已沒了音訊。郭某這才恍然大悟,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于是趕緊報警。
原來,閔某伙同劉某虛構“中州云陽養老院工程”,以投資該項目的股東可以享受每月按時拿工資、免費入住養老院、獎勵汽車等好處為誘餌,實施詐騙。
在閔某和劉某的宣傳下,先后有60余人投資入股“中州云陽養老院工程”。為了騙取更多錢款,閔某又給幾名團隊長發放汽車作為獎勵,鼓勵他們介紹更多的人投資入股。對于所騙取的錢款,閔某除了用于發放之前投資人的利息、獎勵外,還用于償還債務和個人投資。
經審計,2018年1月至12月,投資人投資總額為164萬余元,閔某等人歸還投資人本金5000元,向投資人支付提成款10萬余元。
2022年4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將閔某等人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劉某已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現未到案。
引導偵查追訴詐騙犯罪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證據時,制作了人員關系框架及資金流向圖,并根據閔某等人收取資金的賬戶記錄,發現涉案賬戶存在多筆大額交易及巨額提現。為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調取詳細的涉案賬戶交易明細,從交易信息和資金去向尋找突破口,并對證據的收集、固定以及偵查方向等提出具體意見。
在繼續補充偵查環節,公安機關發現,閔某除了采取公開宣傳形式利誘不特定社會人員向其投資入股之外,還虛構其系政府官員的身份,以有能力幫助他人承攬某市建設工程為由,于2019年4月騙取沙某、石某共計35萬元,騙取許某44萬元。2019年6月,他又謊稱公司資金尚未到位,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并于20天內還款為條件,騙取范某100萬元,后歸還30萬元,騙取岳某19萬元。
“閔某等人使用的是金融詐騙的常用手法‘龐氏騙局’,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人。”承辦檢察官張才輝介紹,根據查明的事實,閔某在部分犯罪實施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要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與具體的每一個被害人直接接觸,騙取他人財物,而非以公開承諾返本付息、給付回報的方式吸收資金,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中關于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的基本要件,對該部分犯罪行為應當單獨認定為詐騙罪。
2022年9月22日,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對閔某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提起公訴。
依法抗訴促公正
2022年12月30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閔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收到判決書后,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認為,法院對閔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的罰金刑20萬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罰金刑錯誤。
檢察官解釋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集資詐騙罪的刑罰標準,后最高法修改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在此之前,關于集資詐騙罪的規定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依照“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閔某主刑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刑罰金應當判處50萬元以上,但一審法院對附加刑罰金部分適用修改前的法律規定判處罰金20萬元,系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錯誤。當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時,附加刑屬于法定刑的組成部分,必須做到完整適用,而不能割裂開來。
今年1月6日,金水區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一致決定,依法提出抗訴。
“刑事抗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通過刑事抗訴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檢察機關在辦理每一起案件的過程中都要深挖細查,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同時,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加強法律監督,在審查案件時,應注重審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等情形,及時固定證據,夯實證據指控基礎,全方位打擊犯罪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金水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房偉向記者介紹。
3月30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后,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撤銷了原判決中以集資詐騙罪對閔某的量刑部分,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閔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與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70萬元。
案件辦結后,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組織拍攝了以案說法的普法短視頻,以最真實直觀的方式讓群眾提高警惕,防范養老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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