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云—南寧新聞網訊(記者 龐麗娜 通訊員 董力嘉 李平平)3月25日,南寧市濟南路某文具店交納了罰款3000元,這是由于該店銷售的中性筆上的卡通人物圖案侵權,被南寧市新聞出版局查扣并處罰。據悉,這是南寧市查處的首例美術作品侵權案件。
今年1月份,南寧市新聞出版局接相關舉報,稱濟南路某文具店正在銷售的某系列水性筆上的卡通人物圖案侵犯了舉報人的著作權,涉嫌為侵權產品,舉報人提交了該圖案的《作品登記證書》。據悉,這系列卡通人物圖案較為熱門,是當前的“網紅”作品。
南寧市新聞出版局立即協調南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興寧大隊對該文具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內擺賣有2盒涉嫌侵權的某系列按動中性筆,店家未能提供該產品銷售的《授權證明書》等材料,同時,通過進一步查看店鋪銷售電腦的庫存記錄,發現該文具店位于另一商場的倉庫尚有54盒在售,執法人員馬上到該倉庫進行檢查及取證。由于該文具店存在涉嫌銷售侵權產品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要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行為,并對56盒(共計336支)涉嫌侵權產品進行暫扣,并立案調查。該店家稱,這批筆是店員從外地進貨回來的,當時也不懂會涉及到侵權問題,當時見款式新穎就進貨回來賣看看。執法人員對該店有關人員進行了《著作權法》宣傳教育。
由于該店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著作權法》,南寧市新聞出版局對該店作出了警告、沒收該系列按動中性筆336支、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店家表示以后會吸取教訓,進貨時多注意,避免侵權行為。
南寧市新聞出版局局長李德山表示,今年將加強對南寧市《著作權法》宣傳教育,提升市民版權保護意識,加大對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執法力度,廣大商家要合法合規經營,避免類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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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覃鳳妮
責任編輯:唐秋艷
值班編審:湯潔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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