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將于5月1日起實施。《指引》明確公募權益類基金經理可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還對兼任基金經理的投資管理年限、產品管理數量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指引》規定,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投資風格清晰穩定,具有5年以上權益類公募基金、權益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或年金社保組合的投資管理經驗。除了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產品外,同一位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只。
《指引》強調了基金管理人的內控機制,對于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個投資組合投資交易行為,要從四個方面加強管理、監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
一是加強投資指令管理。在投資指令下達環節,原則上應當做到“同時同價”;二是加強對交易行為管理。除了特定情形的產品以外,原則上兼任組合間不得進行同日反向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多個組合間同日及臨近日同向交易的價差強化控制和監測;三是加強交易監測和分析。對不同時間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價差監控的分析,其中最長時間窗應當延長至10個交易日以上,并結合成交順序、價格偏差、產品規模、成交量等因素對是否存在不公平對待的情形進行分析;四是加強事后報告機制。基金管理人應在監察稽核報告中對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個組合的收益率差異進行分析,并對公平交易機制的潛在問題和完善情況進行說明。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從三個維度披露基金經理的兼任情況:一是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經理的兼任情況,包括同時管理的產品只數、類型、規模和任職時間等;二是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經理薪酬機制及持有產品情況;三是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
《指引》提出,應當強化兼任基金經理的長期考核機制,對其進行5年以上的長周期考核,考核激勵指標應當涵蓋所有兼任組合長期業績、遵規守信情況、公平交易執行情況等;實施收入遞延支付機制,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的收入金額原則上不少于40%;同時鼓勵基金管理人實施公募基金跟投機制,兼任基金經理可用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指引》的出臺,明確了公募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的合規性,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私募行業的人才困境,進一步優化人才結構。
業內人士還表示,權益類公募和專戶基金經理相互兼任職務的“破冰”,有利于擴大優秀基金經理的管理半徑,凸顯優秀投資管理能力的價值,讓更多投資者享受到優秀基金經理的服務,也有利于資本市場引入機構中長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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