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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湖南3部門聯合發布通告(引題)
轉供電主體嚴禁違規加價(主題)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記者余知都)日前,湖南省市場監管局、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轉供電主體價格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以切實維護轉供電價格秩序,保障居民及工商業終端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直以來,在不少地方,小區業主到物業公司購電,物業公司往往會在政府定價的基礎上每度電多收幾分錢,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公共區域的用電分攤。對此,不少業主早已習以為常,由于個體分攤數額不大,也少有人與物業公司理論。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價監局有關負責人6月29日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通告》規定,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為屬于違規收費。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小區公共部分的用電費用,只能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而不能通過加價來處理。
《通告》規定,居民終端用戶購電價格嚴格執行居民合表目錄電價,即0.604元/千瓦時。工商業終端用戶和大工業終端用戶購電價格按照“平進平出”的原則執行。對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市場交易或代理購電分時電價執行;對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轉供電價格為轉供電主體當月購電平均價格。
《通告》要求,轉供電主體嚴禁違規加價,不得在電費內加收任何費用,其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公用設施等其他部分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要求轉供電主體做好價格公示,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運用電子信息平臺、網絡平臺等,及時向轄區內用戶依法公示轉供電價格信息,自覺接受終端用戶、社會各界和相關部門監督。
《通告》指出,電價屬于政府定價,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違反者將按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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