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消息,京東旗下宿遷涵邦收購五星電器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被罰款50萬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2021年1月25日對宿遷涵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遷涵邦)收購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電器)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宿遷涵邦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宿遷涵邦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宿遷涵邦。2016年于江蘇省宿遷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京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宿遷涵邦主要從事投資管理等,投資方向為零售領域,京東主要從事電商平臺、物流等業務。宿遷涵邦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被收購方:五星電器。1998年于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佳源創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源創盛),主要從事家電零售業務。五星電器2018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宿遷涵邦通過多步交易取得五星電器100%股權。
2019年4月17日,宿遷涵邦與佳源創盛及五星電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借款協議》和《獨家購買權協議》,以(略)收購五星電器46%股權,并約定宿遷涵邦有權購買佳源創盛持有的部分五星電器股權。2019年4月25日,五星電器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2020年,宿遷涵邦收購五星電器54%股權,并于7月15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宿遷涵邦收購五星電器100%股權,取得五星電器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宿遷涵邦2018年全球營業額約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約為(略);五星電器2018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五星電器分別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7月15日完成相應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宿遷涵邦收購五星電器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宿遷涵邦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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