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晚間,中信國安(000839)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其十余年之前的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違規行為可能要被“算舊賬”,證監會擬根據老《證券法》對中信國安等頂格行政處罰,此外如果處罰落地,有律師稱可能符合條件的股民還將獲得索賠機會。
3日的公告顯示,經證監會查明,中信國安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為披露的《2009年年度報告》《2010年年度報告》《2011年年度報告》《2012年年度報告》《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中信國安有一子公司為青海中信國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青海中信國安納入中信國安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321,246.92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6,582,120.84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2,903,367.76元。
此外中信國安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中還涉嫌存在虛假記載。青海中信國安與中農集團、邦力達、四川農資、中農上海、湖北楚豐、安徽輝隆、河北農資、吉林倍豐、廣東天禾和江蘇永德豐等10家客戶簽訂保利、計息預售氯化鉀合同,因賬面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68,326,102.22元,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33,479,790.09元,占當年中信國安投資收益的6.24%,利潤總額的8.56%。
“雖然涉嫌違規事宜發生的比較早,但只要證監會處罰能夠落地,在相關時間段買賣股票而受損的投資者依然有索賠機會,”此前即已對中信國安涉嫌信披違規被調查保持關注的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介紹稱,目前暫定的可索賠條件為:在2010年2月6日到2020年5月18日之間買入中信國安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8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但許峰也提示,該案可索賠時間段有點長,索賠條件是否發生改變以及結果,最終以法院認定的條件為準。
對于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中信國安并未表示是否會采取相關救濟措施,但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公司將根據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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